鄂经院教函〔2015〕5号
为规范学分制选课管理,指导学生有效选课修读,根据《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分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
一、选课内容
选课内容主要包括选择修读课程、教学班。
1. 选择修读课程
学生选课应以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导师的指导下选课。每一门课程都有一个唯一的课程代码。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必修课是指学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必须修读的课程(含实践与实验课程)。选修课是指学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选修的课程或课程模块。
选修课分为通识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通识选修课程是为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塑造健全人格而设置的任意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包含A、B两类专业选修课程,B类专业选修课主要面向本专业开设,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深化和拓展学生专业知识,为学生个性发展和实现职业生涯规划提供专业知识储备;A类专业选修课是从本专业核心课程转化过来的,面向外专业辅修学生开设,学生不得选修本专业A类专业选修课。
学生可以跨专业选择其他专业的B类专业选修课程和非本专业的A类专业选修课程,跨专业选修的课程学分计入本人的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2. 选择教学班
同一课程代码的课程,根据任课教师、上课时间的不同生成不同的教学班,学生通过选择某一个教学班号来实现对任课教师、上课时间的选择。
二、选课原则
1.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由学校依据培养方案安排修读课程、任课教师和上课时间。大学体育为必修课,由学生自行选择教学班。
2. 学期学分控制原则。学生选课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应一般不低于22学分,不超过40学分。
3. 先修后续原则。学生选课遵循课程间的内在先后关系,按照递进顺序进行修读。
4. 主修优先原则。学生一般应先选定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
5. 避免冲突原则。学生选课应主动避免上课时间、考试时间冲突。
6. 先选先得原则。学生选课采用先选先得的原则,课程的教学班人数选满后,其他学生不能再选。学生如果确实需要选择该课程,可以选择该课程的其他教学班或者在后续学期选择该课程。
7. 课程连续原则。某些课程分多学期开设的,应连续选课;理论课程及其相应的实验、实践类教学环节应同时选修。
8. 选高不选低原则。对分档次开设的课程(教学要求有高低不同的课程),学生可依据所学大类或专业的要求,选择修读。选择修读应按照“选高不选低”的原则,即不得选择低于本大类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档次的课程修读。
9. 所选即所修原则。学生所选课程一经选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据实记入成绩档案。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参加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三、选课程序
1. 选课准备
学生选课前应必须熟悉培养方案的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及本学期推荐修读的课程及学分、考核要求等,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好个人学习计划。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等进行选课,以确保顺利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各类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取得最低毕业学分。
2. 选课轮次
(1)第一轮选课。选课时间为前一学期结束前4周。教务处按培养方案对下学期开设课程进行设置,学生登录网上选课系统进行第一轮选课;在选课开放时段内可以自由退、改选,选课人数少于20人课堂将在第一轮选课结束后停开。
(2)第二轮选课。选课时间为前一学期结束前2周。第一轮选课结束后停开课程的学生和其他学生在选课开放时段内可以自由退、改选。选课人数少于20人课堂将在第二轮选课结束后停开。
(3)第三轮选课。第三轮在开课学期第一周进行,主要接受特殊学生(如转专业、转校学生、第二轮所选课程停开的学生)课程调整。第三轮选课结束后,生成最终的教学班名单。
(4)专业选修课低于20人的教学班,课程所属院系认为有必要继续开设的,可以向教务处申请保留。
3. 重修选课
重修分为跟班重修和组班重修两种方式。在选课的第二轮、第三轮可以通过跨年级、跨专业选课的方式实现跟班重修;如受到课程容量或上课时间等条件的限制,无法选择跟班重修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开设重修班,进行组班重修。第一次正常重修不缴纳学分学费。
4. 选课确认与缴费
(1)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专业学费才能取得选课资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凭学生工作处提供的有效证明取得选课资格。
(2)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才能取得课程学习资格,参加教学和考核。所有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课(含实践与实验课程)和学生选择的选修课均应按对应学分分学期缴纳学分学费。
(3)《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形势与政策》课程学分学费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期初缴纳;《中期实训》与《中期论文(设计)》课程学分学费在第三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期期初缴纳;毕业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在该第七学期期初缴纳;《社会实践》学分学费,在学生申请认定时缴纳。其他特殊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如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缴纳学分学费的选课记录无效。任课教师按有效选课记录生成的教学班名单对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成绩考核。
四、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关收费内容仅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年级和班级生效,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