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6〕200号
实行课程重修制度是实施学分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修对象
1.必修课程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
2.对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者;
3.必修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4.必修课程考试旷考者;
5.因各种原因必修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6.因必修课程考试违规成绩被记为零分者;
7.因其他原因重修者。
第二条 重修方式
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学生以辅导重修或插班重修方式进行课程重修。
(一)辅导重修
辅导重修以学生自学、教师集中辅导方式进行组织,教师辅导课时为课程计划学时的1/3。辅导重修采取两种方式:10人以下重修采取教师个别辅导重修方式,具体辅导时间由辅导教师确定;10人及以上采取编班辅导重修方式,编班辅导重修一般安排在周末进行,从第三周开始。
(二)插班重修
学生选择相同课程(课程代码相同)的教学班插班进行学习。
第三条 重修组织与管理
(一)必修课程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必须参加重修。重修原则上应在下一学期进行,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重修手续的,取消毕业清考资格。
(二)必修课程考试旷考者、因各种原因必修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因考试违规成绩被记为零分者,须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重修。
(三)每学期期末,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查阅个人成绩,明确需要重修的课程。
(四)每学期第一周教务处发布重修通知,明确报名时间。学生根据个人学习情况和全校课程开设情况确定课程重修方式,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报名。
(五)教务处根据学生报名情况,下达重修任务,开课学院负责落实重修任务。编班辅导重修的课程由学院负责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落实时间、地点。教师个别辅导重修由辅导教师将辅导计划报学院审批,学院将电子版报教务处汇总公布。辅导教师应认真组织重修并填写《学生辅导重修情况表》。
(六)教务处和开课学院要对重修过程加强监管,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条 重修考试和成绩记载
(一)没有办理重修报名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重修考试。
(二)辅导重修课程结束,开课学院应将考试计划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通过后由开课学院单独组织考试。
(三)插班重修课程按学校统一安排考试,随教学班一起考试。
(四)凡办理重修手续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对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而重修者除外),以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载,不能参加正常毕业清理考试。
(五)教师在录入重修成绩时,应录入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自动生成综合成绩。
(六)重修课程最终考核成绩以最高分计入个人成绩表。
第五条 重修收费
必修课程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第一次重修免费,其他情况重修须按规定缴纳课程学分学费,方可重修。
第六条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关收费内容仅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年级和班级生效,原《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11】2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